问“你见过这支枪吗?”
“见过,跟银行押钞的枪差不多。”
胡别三的交待有关枪的内容更不多:“我们到了村头,对方来了好多人拿着‘钢焊管菜刀’朝我们冲来。‘孙瘌子’见势不妙,拿出一把枪对天就是一枪,对方有一个身材壮实的年青人,拿着一把枪朝天也是一枪,好响,我说国军火力凶猛,快逃。‘孙瘌子’跟着我拼命往自己的车前跑,对方追的紧,到了车门前,‘孙瘌子’回手又开了一枪,对方那个拿枪的人也好猛,对着‘孙瘌子’打了一枪,打到了他的脚。我跑得快,钻到车子里,一把把‘孙瘌子’拽进车里,跑了。”
“你见‘孙瘌子’拿的是什么枪?”
“是一把手枪。”
“对方拿的是什么枪?”
“与银行押钞用的枪差不多。”
证据显示,马元宝这个团伙老大,聚众斗殴的总指挥并没有指使他人开枪,冠兰尊重事实,对于这一点也没过于纠缠。
但这支枪让冠兰特别关注,首先是因为这支枪买卖交接的事实不清前后矛盾,综合枪的主人藏单他在公安派出所的自首交待笔录,是这样说的:
“2015年12月下旬,我身上没钱用,向‘贪心鬼’借钱,我对他说,把枪押到他那里在,借12万块钱给我,他同意了。
过了几天,‘贪心鬼’打电话给我让我把枪带去××村。我到那里打电话给他,‘贪心鬼’让我把枪送到他×场附近的小南货店里,交给那里一个男的即可。我用黑色背包装着枪,有9发子弹,枪里面用一块黄色缎子布包裹,外面用报纸包着的。我对那男店主说,这个包是‘贪心鬼’的,回头他来拿。后来我进了×场里,在那里,‘贪心鬼’给了我12万块钱。”
后来,我在外地做生意听朋友说,‘贪心鬼’在×场和别人打架,还开了枪,我想是用了我抵押的枪打架,于是我赶回家。回来后,我打电话给‘贪心鬼’要他杷枪还给我,我把钱还给他。
‘贪心鬼’叫我到他亲戚家××村××组一个小杂货店里等我,我到了那里,他和了他下面一个小兄弟过来,我把钱还给他,他让他的小兄弟把原先放枪的黑色背包还给了我。
他们离开后,我打开黑背包看了,还是这支枪,里面包裹的是块黄色缎子布,外面也还是一层报纸。不过子弹一发都没有了。”
藏单自首交待交枪的时间,是在‘贪心鬼’逮捕后的第三天上午。他是怎样交待的,‘贪心鬼’是无法知道内容的。
这份材料,与“贪心鬼”刚才在法庭的陈述以及在看守所的口供,买枪现场交易的时间大体吻合,金额相同。但是也有不同点:
一是交枪的人不对,朱金元说是藏单派人将枪给了他,而藏单说是自己本人将枪送去的。
二是送达的地点不对,朱金元说,是在富丽源大酒店的房间接头交枪的,而藏单说,交枪是在朱金元的老家××村×场附近的南货店里。
三是还枪的现场人物不对,朱金元说,还枪时是藏单派来的年青人取的,藏单本人没来。而藏单说,还枪是他自己本人来取的,藏单与自己的小兄弟亲临了现场。
四是还枪的包裹的缎子布颜色不对,朱金元说藏单给他的枪是用红色缎子布包裹好的,而藏单说给朱金元枪包裹的布是红色的,还枪的包裹的布却是黄色的布。
五是子弹数不对,朱金元说买枪时,里面有五发子弹。藏单说送枪时,有九发子弹,还枪时没有了子弹。
枪支买卖交接的事实混乱,这些事实与朱金元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证据相关不大。法庭调查,倘若一带而过,就此认定,套用法条判决,未尝不可,也不会出格。
碰就碰到冠兰较真,在她看来,斗殴现场,除了黎苟崽本人,谁也没有仔细看过枪,更谈不上摸过枪。枪在朱金元手上,是真正零距离接触过枪的人,但还有一人,不仔细阅卷,是不知道的,这个人就是迈暖暖。而在看守所对枪确认最有发言权的迈暖暖却没有专门的笔录。冠兰认为枪的疑点很大,很有可能朱金元用了调包计,瞒天过海,拿出来的枪是另外一支?如果是这样,那么朱金元和卖枪的藏单,在避重就轻,因为非法持有两支枪那就属于法律上情节严重行为,判刑加重,还有比这更可怕的是,此枪若流向社会,掌握在歹徒上,后患无穷,后果不甚设想。当然,她并不希望自己的疑点是真的,不管怎样,她决定查明真相,既对当事人负责,也对社会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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